民间借贷回转案件债务利息的计算
发布时间:2021-01-07 18:5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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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网讯 2001年扈某以某公司在承包经营期间欠其货款为由,诉至区法院。经审理后区法院判决某公司偿还扈某货款本金95000元、利息5000元。某公司不服,上诉至市法院,后二审维持原判。2003年,扈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已执结。后经省检察院抗诉,再审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某公司申请执行扈某,要求执行已承担的原审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实支费;已执行的货款95000元、利息5000元、债务利息1560元及债务利息。
债务利息属申请执行人的经济损失,应予执行。债务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起算日期应从原执行完毕之日起算,至本次全部执行之日。
本案中,被执行人扈某未按时履行再审判决书中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作为对被执行人的一种惩罚,作为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一种手段,被执行人扈某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作为执行回转案件,原审判决书在原执行完毕之日既扈某对某公司的实际侵权时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计算时间应当始于原财产执行之日止于财产回转之日,既起算日期应从原执行完毕之日起算,至本次全部执行之日。